2、稅收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條: 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 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追征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五年。 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追征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 第十六條 納稅人在辦理註銷稅務登記前,應當向稅務機關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罰款,繳銷發票、稅務登記證件和其他稅務證件。
綜上稅收法律規定,從法律上講,個體戶在註銷稅務登記前,就應當繳清稅款等事宜,如果通過故意隱瞞等不法手段沒有繳清稅款,可以按照52條規定,追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