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暫行辦法》第三條
個體工商戶應當在每年6月30日至1至1期間,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或者直接向負責其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上壹年度年度報告。
同壹年度註冊的個體工商戶,從下壹年度開始提交。
《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暫行辦法》第五條
個體工商戶可以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或者紙質形式提交年度報告。
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提交的電子報告與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交的紙質報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暫行辦法》第七條
個體工商戶對其年度報告內容的真實性和及時性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