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體工商戶條例》第十五條:個體工商戶應當在每年的1日至6月30日向登記機關提交年度報告。登記機關將未按照規定履行年度報告義務的個體工商戶載入經營異常名錄,並在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向社會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