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戶連續壹個納稅期的業務量和收入超過或者低於稅務機關核定的定額的,應當報請稅務機關重新核定定額,稅務機關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核定方式和程序重新核定定額。具體期限由省級稅務機關確定。浙江稅務機關(國稅、地稅)規定,連續三個納稅期實際業務量和收入超過定額20%(含)以上的納稅人,應調整其應納稅所得額。所以個體戶營業額定為20000元/月,在20000元額度內按定額納稅。如果超過2萬元,可以開發票,但是需要單獨支付。經營戶連續三個納稅期繳納定額超過20%的納稅人,應調整其應納稅所得額。
請查看省級稅務機關的政策規定。以上回答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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