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稅收征管法》第十六條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註銷登記前,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變更或者註銷稅務登記。未按規定註銷稅務登記證的,根據《稅收征管法》第六十條“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罰款: (壹)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稅務登記、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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