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應按月或按季預繳企業所得稅,年度終了後進行匯算清繳。個體戶作為企業的組織形式,也應遵守這壹規定。
個體戶在進行結算時,需要按照稅法的規定,計算其經營收入,計算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如果個體戶有虧損或者稅收優惠需要彌補的,可以在最終結算時進行相應處理。
總而言之:
個體戶經營收入需要進行匯算清繳,以確認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個體戶在進行結算時,需要對其經營收入進行核算,並按照稅法的規定進行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應當按月或者按季預繳企業所得稅,年度終了後匯算清繳。”
《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規定:“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將6月65438+10月1日至3月31日取得的本年度經營所得,參照個人所得稅稅率表計算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稅額,依法申報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