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當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其他納稅人(國家機關和個人除外)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稅務登記。
擴展信息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向生產、經營地或者納稅義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時出具的登記證明。也叫稅務登記證。
根據2002年6月5438+00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納稅人辦理下列事項,必須持有稅務登記證件,但按照規定不需要持有稅務登記證件的除外:
(壹)開立銀行賬戶;
(二)申請減稅、免稅、退稅;
(三)申請延期申報和延期繳納稅款;
(4)領購發票;手工發票除外。
(五)申請簽發出國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件;
(六)辦理停業或者歇業;
(七)其他有關稅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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