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公安部《印章管理辦法》第十九條,需要制作印章的單位或者機構,應當在具有合法資質的印章制作單位制作印章。
第二十條需要制作印章的單位或者機構應當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壹)依法批準設立或者登記的證明文件;
(二)有上級或主管部門的,應出具上級或主管部門的介紹信;
(3)無上級或主管部門的,提供法定代表人、經營者或主要負責人的授權委托書;
(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聯系方式;
(五)申請制作具有法律效力的個人印章的,應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證明、單位證明和授權委托書;
(六)需要用外文或者少數民族文字制作、出版印章的,應當提供單位或者機構確認的翻譯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