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個體工商戶條例》
第十七條個體工商戶領取營業執照後,應當依法辦理稅務登記。個體工商戶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稅務登記。
第二十條個體工商戶可以憑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依法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開立賬戶,申請貸款。金融機構應當改進和完善金融服務,方便個體工商戶申請貸款。
第二十四條在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有效期內,有關行政機關依法撤銷、註銷個體工商戶行政許可的,或者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的,應當自撤銷、註銷行政許可或者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通知登記機關,由登記機關註銷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責令當事人依法辦理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