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算方法》第七條規定,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為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稅金、損失以及以前年度允許轉回的其他費用和損失後的余額。
總收入是多少?
收入總額是指個體工商戶從事生產經營和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活動(以下簡稱生產經營)取得的貨幣收入和非貨幣收入。包括:銷售商品收入、提供勞務收入、轉讓財產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接受捐贈收入和其他收入。
對個體工商戶,其按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標準和要求為業主和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可以予以扣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三十七條僅適用於個人。增值稅起征點的範圍如下:
(壹)銷售商品,月銷售額5千至2萬元;
(二)銷售應稅服務的,月銷售額在5000元至20000元的;
(三)按時間納稅的,每次(日)銷售額為300元至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