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定賬戶納稅人是指生產經營規模較小,沒有能力按照稅收征管法的規定建帳的納稅人,或者雖已建帳但不能通過帳簿計算機正確、完整地核算收入和所得的納稅人,稅務機關認定為雙定賬戶納稅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三十七條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應繳納的所得稅,從源頭扣繳,以付款人為扣繳義務人。稅款由扣繳義務人在每次支付或到期時從已支付或到期的稅款中扣繳。
第三十八條稅務機關可以指定工程價款或者勞務費用的支付人為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工程作業和勞務應納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
第三十九條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應當扣繳的所得稅,扣繳義務人未依法扣繳或者未履行扣繳義務的,由收入發生地的納稅人繳納。納稅人未依法繳納的,稅務機關可以從其在中國境內的其他所得項目支付人的應納稅額中追繳其應納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