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應當自稅務登記證遺失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報告,如實填寫《稅務登記證遺失報告表》,對納稅人名稱、稅務登記證名稱、稅務登記證號、 稅務登記證的有效期和發證機關的名稱在稅務機關認可的報刊上刊登,並憑報刊上刊登的遺失聲明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換發稅務登記證。
(2)稅務機關對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後,換發稅務登記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