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個人所得稅自行申報辦法(試行)〉的通知》第十六條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投資者生產經營所得應納稅款按月預繳的,納稅人應當於每月終了後7日內進行納稅申報;季度預繳的,納稅人應當在季度終了後7日內辦理納稅申報。納稅年度結束後,納稅人應當在3個月內進行匯算清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