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本人憑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在工作日辦公時間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申請開具相應期間實際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個人納稅證明》;並在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的自助辦稅終端(ARM機)進行24小時自助打印。主管稅務機關工作日內,在辦稅服務廳申請開具相應期間實際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如果沒有時間,可以委托他人辦理,但除了委托人的身份證原件外,還需要委托人攜帶身份證原件和委托人簽署的授權委托書到辦稅服務廳開具。相關業務人員將對納稅人的納稅情況進行網上核對,並將當場開具和出具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下列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壹)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營業收入;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9)偶然收入。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簡稱綜合所得),應當按照納稅年度合並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應當按月或者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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