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十三條 小規模納稅人以外的納稅人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資格認定。具體認定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向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的增值稅發票必須加蓋小規模納稅人非企業的公章,才具有法律效力;
2、民辦非企業單位刻制印章須在取得登記證書後向登記管理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及印章式樣,經批準後持登記管理機關開具的同意刻制印章介紹信及登記證書到所在地縣、市(區)以上公安機關辦理準刻手續後,方可刻制;
3、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印章經登記管理機關、公安機關備案後,方可啟用。民辦非企業單位因變更登記、印章損壞等原因需要更換印章時,應到登記管理機關交回原印章,按本規定程序申請重新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