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登記主管機關處理企業法人違法行為時,必須查明事實,依法處理,並將處理決定書面通知當事人。
《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企業法人設立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分支機構,應當申請登記,經登記主管機關核準,領取營業執照,並在核準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由國家撥款的事業單位和科技性社會團體從事經營活動或者興辦不具備法人條件的企業。單位應當申請登記,經登記主管機關核準後領取營業執照,並在核準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具體登記管理參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