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社會團體取得的增值稅普通票證不需要納稅人識別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發票開具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17號第16號):
1.稅務局新的開票政策,只要求賣方向企業(買方)開具增值稅普通票時,輸入納稅人識別號。
2.向非“企業”(如自然人、行政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的購買人開具增值稅普通票證時,不需要輸入納稅人識別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