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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公安消防大隊開具發票沒有稅務登記證怎麽辦

給公安消防大隊開具發票沒有稅務登記證,只填開單位名稱就行了。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號(以下簡稱公告)

公告第壹條第壹款規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購買方為企業的,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壹社會信用代碼;銷售方為其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在“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購買方的納稅人識別號或統壹社會信用代碼。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證。

公告第壹條第壹款明確,“本公告所稱企業,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業法人、企業分支機構、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和其他企業”.

所以,公告不適用給政府機構及事業單位中的非企業單位開具發票情形。 購買方是政府機構、事業單位的,可以只填寫開票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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