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三十九條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應當扣繳的所得稅,扣繳義務人未依法扣繳或者未履行扣繳義務的,由收入發生地的納稅人繳納。納稅人未依法繳納的,稅務機關可以從其在中國境內的其他所得項目支付人的應納稅額中追繳其應納稅額。
第三十八條稅務機關可以指定工程價款或者勞務費用的支付人為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工程作業和勞務應納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