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營利組織因政府購買服務而取得的收入可否免征企業所得稅?
某企業財務來電咨詢,稱該企業為非營利組織,取得的政府購買服務的收入可否免征企業所得稅?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營利組織企業所得稅免稅收入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2號)的規定,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企業所得稅免稅收入範圍明確如下:
(壹)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捐贈的收入;
(二)除《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規定的財政撥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補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購買服務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級以上民政、財政部門規定收取的會費;
(四)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孳生的銀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收入。
因此,用戶企業因政府購買服務而取得的收入應當征收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