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增值稅條例》第二十壹條的規定:
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向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並在增值稅專用發票上分別註明銷售額和銷項稅額。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壹)向消費者銷售貨物或者應稅服務;
(二)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適用免稅規定;
(三)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根據上述文件,沒有規定不能給小規模納稅人開具專用發票,所以可以給小規模納稅人開具專用發票。專用票開出後,小規模納稅人不予認證,可能在稅務系統形成滯留票。如果稅務局關心,就提供壹個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