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予公職人員政務處分,堅持黨管幹部原則,集體討論決定,堅持法律面前壹律平等,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給予的政務處分與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危害程度相當,堅持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寬嚴相濟。
這三條基本原則是指導和調整全部政務處分活動的普遍性規範,在政務處分工作中發揮著統領作用。實施好這部法律,必須在正確理解基本原則的基礎上,將其貫徹到政務處分的各個環節,貫穿政務處分全過程。
擴展資料:
註意事項:
關於政務處分決定書中政務處分的種類和依據部分表述。在敘寫此部分時,如被處分人有兩個以上違法行為,且應當給予撤職以下多個相同政務處分,應當依照《政務處分法》第十五條規定確定政務處分期,並在政務處分決定書中寫明。
要將屬於違法行為構成要件或者與定性、處置有關的事實要素作為重點,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及與定性處置無關的事項不宜寫入政務處分決定書,事實敘寫要做到層次清楚、重點突出。在敘寫證據部分時,通常在全部違法事實之後概括指明主要證據的名稱、種類,但不必對證據與事實、證據與證據之間的關系進行具體的分析、論證。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