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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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自2017年7月1日起,購買方為企業的,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壹社會信用代碼;銷售方為其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在“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購買方的納稅人識別號或統壹社會信用代碼。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證。
本公告所稱企業,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業法人、企業分支機構、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和其他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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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門不屬於企業範圍,所以機關事業單位作為購方開具發票時,無需填寫納稅識別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