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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新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自行匯算清繳申報的時間為

根據新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需要辦理自行匯算清繳手續的納稅人,應當在1至次年6月30日內,向其工作、受雇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並提交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年度申報表;如果納稅人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辦事處或雇主,他/她應選擇向其中壹個辦事處或雇主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沒有受雇或者受雇的納稅人,應當向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納稅人辦理綜合所得匯算清繳,應當準備收入、專項附加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捐贈、稅收優惠等相關資料。,並留存備查或按規定報送;納稅人可以通過遠程繳稅、郵寄等方式進行申報。,或直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人自行納稅申報時應提交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相關資料,首次申報或個人基本信息發生變化時還應提交《個人所得稅基本信息表》(表B);涉及的有關表格和憑證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統壹制定並另行公布;納稅人在辦理納稅申報時需要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按照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相關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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