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領購開具專用發票:(1)會計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稅務機關準確提供增值稅銷項稅額、進項稅額、應納稅額數據及其他有關增值稅稅務資料的。(2)有《稅收征管法》規定的稅收違法行為,拒不接受稅務機關處理的。(3)有下列行為之壹,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①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②私自印制專用發票;③向稅務機關以外的單位和個人買取專用發票;④借用他人專用發票;⑤未按規定開具專用發票;⑥未按規定保管專用發票和專用設備;⑦未按規定申請辦理防偽稅控系統變更發行;⑧未按規定接受稅務機關檢查。有上列情形的,如已領購專用發票,主管稅務機關應暫扣其結存的專用發票和IC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