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來說,納稅人因建設項目或者地質勘探臨時占用耕地的,應當自臨時占用耕地期滿之日起10日內,向當地稅務機關申報繳納耕地占用稅。納稅人自批準臨時占用耕地期滿之日起壹年內復墾恢復種植條件的,全額退還已繳納的耕地占用稅。
綜上所述,耕地占用稅的納稅期限主要根據納稅人實際占用耕地的時間確定,包括臨時占用和長期占用。納稅人應當按照規定及時申報繳納耕地占用稅,同時符合條件的納稅人可以申請退還已繳納的稅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第十三條規定:“納稅人因建設項目或者地質勘探臨時占用耕地的,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耕地占用稅。納稅人在臨時占用耕地批準期限屆滿之日起壹年內依法開墾並恢復種植條件的,全額退還已繳納的耕地占用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實施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因建設項目或者地質勘探需要臨時占用耕地的納稅人,應當自臨時用地申請被批準之日起30日內,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申報繳納耕地占用稅。納稅人在臨時占用耕地批準期限屆滿之日起壹年內依法開墾並恢復種植條件的,全額退還已繳納的耕地占用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