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耕地占用稅契稅減免管理辦法》的通知
國稅發[2004]9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
國務院公布的第三批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項目,耕地占用稅法定減免的審批屬於其中的取消項目之壹。為了落實國務院關於改革行政審批制度的精神,規範耕地占用稅、契稅的減免管理,總局制定了《耕地占用稅契稅減免管理辦法》。現印發給妳們,請遵照執行。
財政部《關於耕地占用稅減免的暫行規定》((90)財農稅字第56號)同時廢止。
附:《耕地占用稅契稅減免管理辦法》
國家稅務總局
二○○四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