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稅範圍包括種植農作物的耕地(用於種植農作物的耕地)、魚塘、園地、菜地及其他農業用地,如為種植農作物或從事水產養殖而開發的人工種植的草地、灘塗等。耕地占用稅以占用耕地建房和從事非農建設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實行地區差別稅率。全國按人均耕地數量劃分為四類地區,按占用耕地的不同用途確定不同的稅種。對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和經濟發達、人均耕地極少的地區,可按規定適當提高稅額,但最高不得高於50%。具體適用稅額由各地在規定的稅額幅度內自行確定。對獲準占用耕地兩年以上未使用的單位和個人,征收二倍以下的稅款。耕地占用稅由地方稅務機關或財政征收機關負責征收管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占用耕地修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是耕地占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耕地占用稅。
占用耕地修建農田水利設施的,不繳納耕地占用稅。
本法所稱耕地,是指用於種植農作物的土地。
第三條耕地占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耕地面積為依據,按照規定的適用稅額壹次性征收。應納稅額為納稅人實際占用的耕地面積乘以適用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