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換了工作單位,發放工資的單位會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對已離職的,企業應在當期將員工個人所得稅申報管理系統變更為異常狀態,新入職的企業應將員工信息加入系統並如實申報。
符合匯算清繳條件的納稅人,應在每年3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期間,到用人單位或職工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匯算清繳。沒有辦公場所或者就業單位的,由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辦理。
居民個人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繳。扣繳義務人未扣繳稅款的,納稅人應當在次年6月30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繳納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