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承包經營的辦理程序:
承包經營者須由所承包的企業向原審批機關提出申請並報送下列文件:
1、申請報告;
2、董事會關於實行承包經營的決議;
3.、經董事會批準,由承包者提出的使企業扭虧為盈的具體措施的報告;
4、承包者的合法開業證明、公司章程及最近三年的資產負債表;
5、承包經營合同;
6、原企業合同及可行性研究報告;
7、主管部門、財政稅務部門對該企業承包經營的意見;
8、審批機關需要的其他有關文件。審批機關(經營項目的主管機關)自接到全部文件起三十日內決定批準與否,如果審批機關認為承包合同不符合法律規定或屬於顯失公平的,可以要求承包經營者限期修改,否則不予批準。自審批機關發給合營企業批準承包經營的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內,承包經營者應持已交納風險抵押金或風險保證金保函的證明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註冊登記手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建築法》 第二十四條 提倡對建築工程實行總承包,禁止將建築工程肢解發包。 建築工程的發包單位可以將建築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壹並發包給壹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也可以將建築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的壹項或者多項發包給壹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但是,不得將應當由壹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築工程肢解成若幹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