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王先生承接了某公司的工程項目,並簽訂了《工程承包合同》,合同中約定了由該公司負責繳納有關地方稅費。工程竣工後,該公司壹直未到稅務機關繳納有關地方稅費。而王先生認為在合同中已約定了由對方負責繳稅,與己無關,也未到稅務機關辦理申報納稅。然而不久,王先生就接到稅務機關的通知,要求其繳納該工程項目有關地方稅費。王先生感到很困惑:“合同中已約定了稅費由某公司繳納,為什麽稅務機關卻追到我頭上來?” 答:《工程承包合同》中關於稅費由某公司承擔的條款是不合法的。根據稅法有關規定,在境內提供應稅勞務(如出租、建築安裝工程、搬運等)、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義務人。因此,無論該合同如何規定,王先生作為提供建築工程應稅勞務的個人,是法律、法規規定的納稅義務人,其納稅責任是不能免除的,其提供建築工程勞務涉及的建築營業稅應由王先生繳納。《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三條規定:納稅人應當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納稅義務;其簽訂的合同、協議等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壹律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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