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可以。差額納稅主要是在營業稅內的壹種方法。1、從事建築勞務的分包業務:總承包額扣除分包額的差額(余額)。2、外匯、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轉讓:按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後的差額確認為營業額。3、旅遊業:納稅人從事旅遊業務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替旅遊者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住宿費、餐費、交通費、旅遊景點門票和支付給其他接團旅遊企業的旅遊費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建築法》 第二十八條 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可見,建築工程轉包是禁止的,但《中華人民***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舊)》第五條第三款:建築業的總承包人將工程分包或者轉包給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額減去付給分包人或者轉包人的價款後的余額為營業額。我們以前對建築工程轉包仍予以差額征稅,並執行了多年,難道我們稅務機關執行錯了嗎?肯定沒有錯,因稅務機關執行的是稅收法律法規,納稅人也是按稅法規定履行了納稅義務,多年來有人提出其合法性嗎?不僅轉包實行了差額征稅,甚至還對工程分包給個人也予以了差額征稅的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