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跨省項目分包由項目所在地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2.跨省項目分包由扣繳義務人在扣繳義務人機構所在地代扣代繳;如果分包商再次分包工程,壹個標段的工程仍然是跨省工程,跨省工程的營業稅也由總承包商在其機構所在地代扣代繳。
法律客觀性:
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辦法第二條增值稅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以下簡稱“規定標準”)的,除符合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外,還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壹般納稅人登記。本辦法所稱年度應稅銷售額,是指納稅人在不超過12個月或者四個季度的連續經營期內累計發生的增值稅銷售額,包括納稅申報銷售額、檢查補差銷售額、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