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總體項目審批費:項目報建時按規定支付給政府有關部門的審批費用。
如:人防工程建設費、規劃管理費、新材料基金(或墻改專項基金)、教師住房基金(或中小學教師住房補貼費)、拆遷管理費、招投標管理費等。
(2)規劃設計費:項目立項後的總體規劃設計費、單項設計費、管線設計費、裝修設計費、可行性研究費(含支付給社會中介服務機構的市場調研費)、圖紙及藍圖印刷費、規劃設計模型制作費、方案審查費。
(3)勘察測量費:水文、地質、文物及地基勘察費、沈降觀測費、日照試驗費、地釘樁驗線費、復線費、定線費、放線費、建築面積測量費等。
(4)“三通壹平”費:臨時給排水(含地下排水管道及溝槽開挖鋪設費)、供電、道路(含按規定應繳納的道路占用費、道路挖掘費)及其他設施(含施工前垃圾清理費)的設計、施工、裝修、場地平整所發生的費用。
(5)臨時設施費:甲方在現場的臨時辦公室、臨時場地占用費、空地臨時租賃費、紅線周圍設置的臨時圍欄和圍墻的設計、施工、裝飾等費用。臨時設施中的資產,如空調、電視、家具等。,都不是臨時設施費。
(6)預算編制和審查費:為項目編制或審查預算而支付給社會中介服務機構的費用。
(7)其他:包括擋光費、危險房屋補償鑒定費、危險房屋補償鑒定技術咨詢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