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外出經營檢查登記
第三十二條納稅人臨時到其他縣(市)從事生產經營的,應當在外出生產經營前,持稅務登記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以下簡稱《外出管理證明》)。
第三十三條稅務機關應當按照“壹地壹證”的原則,開具外籍管理證明。外籍管理證書有效期壹般為30天,最長不得超過180天。
第三十四條納稅人應當在外匯券註明的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生產經營前,向當地稅務機關申請查驗登記,並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壹)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2)外籍管理證書。
納稅人在《對外經營證明》註明的地點銷售貨物,除提交上述證件、資料外,還應如實填寫《貨物外出經營檢查表》並申報查驗。
第三十五條納稅人在境外經營活動結束後,應當向經營地稅務機關填寫《境外經營活動申請表》,辦理稅款結算,繳銷發票。
第三十六條納稅人應當在外匯券有效期滿後10日內,持外匯券到原稅務登記機關辦理註銷手續。
上述條款的意思是,公司註冊地的地方稅務機關應先辦理外管證,並攜帶外管證和公司的手續、工程合同到公司經營所在地的地方稅務機關查驗。
詳見中國財稅網:稅務登記管理辦法/ntax/apps/laws/index . PHP/law text/laws content?LawSerialNo = 7e 7757 b 1e 12 ABC b 736 ab 9 a 754 FFB 617a & amp;term = % CB % B0 % CE % f 1% B5 % C7 % BC % C7 % B9 % DC % C0 % ED % B0 % EC % B7 % A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