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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總包和分包的稅務問題

法律主觀:

工程總包和分包繳稅的規定有: 1.《中華人民***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壹條規定:單位以承包、承租、掛靠方式經營的,承包人、承租人、掛靠人(以下統稱承包人)發生應稅行為,承包人以發包人、出租人、被掛靠人(以下統稱發包人)名義對外經營並由發包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以發包人為納稅人;否則以承包人為納稅人。 2.《中華人民***和國 發票管理辦法 實施細則》第三十三條規定:“填開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發生經營業務確認營業收入時開具發票。未發生經營業務壹律不準開具發票。”屬於資金往來的應當開具收款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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