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超過國家規定的比例或者基數從福利基金和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各種補貼和補助;
(二)從福利基金和工會經費中支付給本單位職工的補貼和補助;
(三)單位為個人購買汽車、住房、電腦等不屬於臨時性困難補助性質的費用。
2.《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條和稅法第二條所稱個人所得的範圍:
(壹)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其他與受雇或者受雇有關的收入。
二、企業工會發給個人的生活補貼
企業工會對困難職工發放生活補貼,困難職工領取的生活補貼可以免征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