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繳納工會經費:
1,先付款後返還
總的原則:先全款再退。
建立工會組織的繳費單位,先將全部職工工資(薪金)總額的2%撥給工會組織或稅務局,再將60%的經費撥給本單位工會,40%撥給上級工會。
未建立工交會組織的,按全體職工工資(薪金)總額的2%撥付工交會籌備經費(工會建立開戶後,上級工會將當年留存部分退回繳費人工交會賬戶,上壹年度未建立工會時繳納的工交會籌備經費不予退還)。
註:所有員工包括在公司領工資的正式員工和臨時員工,不包括退休員工和非全日制學生;資本總額包括支付的各種工資、獎金和津貼。
2.分級撥款
按月計算工會經費(即所有崗位每個重點總額II *2%),按當地規定“壹般為40%”向受委托征收工會經費的稅務機關繳納。
其余60%由企業同時撥給當地工會。沒有基層工會的,各單位應當在工會組織建立後分配給本單位工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確定生活補助範圍的通知》(國稅發[1998]155號)第壹條規定,生活補助是指因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由用人單位從提留的福利費或工會經費中支付給納稅人或其家庭的臨時生活困難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