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工會經費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證明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24號,2010)第壹條規定,從10年7月起,企業撥入的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憑工會組織開具的工會經費收入專用收據在企業繳納。
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稅務機關征收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據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30號,2011),自2010,1起,在委托稅務機關征收工會經費的地區,企業撥入的工會經費也可以合法有效的工會經費為依據。
因此,貴公司向上級工會組織撥交的工會經費,可以憑工會組織開具的工會經費收入專用收據在稅前扣除。
妳公司委托稅務機關代收工會經費的,撥付的工會經費也可憑合法有效憑據依法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