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條例》中沒有壹次性享受工傷保險長期待遇的規定。長期治療按月支付。比如壹至四級工傷職工的傷殘津貼,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不能壹次性支付。由用人單位支付的,可以協商解決。但在壹些省市,如廣東省,在外省市登記的工傷職工,其長期待遇可經本人申請壹次性解決。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關於實施《若幹問題的意見》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頒發的第34號[2013]
十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待遇應按《條例》的有關規定支付,不得將長期待遇改為壹次性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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