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職工遭受事故傷害或者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的,其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特殊情況下,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照前款規定申請工傷認定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可以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
擴展數據: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因此,雖然小王試用期未滿,但自其與工廠簽訂勞動合同起,勞動關系即已確立。因此,小王在試用期內的權利義務與試用期後的權利義務是壹致的。
我國《工傷保險條例》也規定,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職工類別為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關系的各種用工形式、各種用工期限的勞動者。因此,員工即使在試用期內受到傷害,也將享受國家規定的各項工傷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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