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工傷職工取得工傷保險待遇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65 438+02]4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貫徹落實《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國務院財政部門免稅的收入”的規定,現將工傷職工取得工傷保險待遇的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通知如下:
壹是對職工及其近親屬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取得的工傷保險待遇,免征個人所得稅。
二、本通知第壹條所稱工傷保險待遇,包括壹次性傷殘津貼、傷殘津貼、壹次性工傷醫療津貼、壹次性傷殘就業津貼、工傷醫療、住院夥食補助、異地就醫交通住宿費、工傷康復費、輔助器具費、生活護理費等。工傷職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獲得的,其近親屬按照工傷保險執行。
三。本通知自2011 1 1起執行。2011 1 1之後繳納的稅款,由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主管稅務機關按照有關規定予以退還。
2012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