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工商變更法人後,公司應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納稅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如實提供下列證件、資料,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壹)工商登記變更表及工商 營業執照 ; (二)納稅人變更登記內容的有關證明文件; (三)稅務機關發放的原稅務登記證件(登記證正、副本和登記表等); (四)其他有關資料。 《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 》第十六條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