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工商行政管理條例
第壹條為了加強工商行政管理(以下簡稱工商行政管理)的組織建設,使工商行政管理工作規範化、制度化,充分發揮工商行政管理的職能作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工商所是區縣(含縣級市,下同)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簡稱區縣工商局)的派出機構。工商所的人員編制、經費開支、幹部管理和業務工作由區縣工商局直接領導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