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執法公務員是指行政機關中直接履行監督、處罰、檢查等現場執法職責的崗位。
2、管理類公務員從事計劃、咨詢、決策、組織、指揮、協調、監督和內部管理。
3.行政執法崗位處理行政案件的權力相對更大,我們行話叫“外勤”。管理崗位上整理檔案、匯總數據的工作,行話叫“內勤”。
擴展數據:
行政執法公務員的崗位特征:
與政府機關的綜合管理和專業技術崗位相比,行政執法崗位具有以下特點:壹是純行政性。只有法律法規的執行權,沒有解釋權,沒有研究制定法律法規政策的職責。
這和綜合管理崗位尤其不同。二是現場強制。依據法律法規對特定管理對象進行現場直接監督、處罰、強制和檢查。行政執法崗位主要集中在公安、海關、稅務、工商、質檢、藥監、環保等政府部門,只有綜合管理的領導崗位是根據憲法、有關法律、職務級別和機構規格確定的。
綜合管理類非領導職務分為:巡視員、副巡視員、調研員、副調研員、主任科員、副主任科員、科員、科員。。
綜合管理以外的其他職務類別的公務員的職務序列,由國家依照本法另行規定。在這些政府部門的基層單位。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綜合管理崗位
百度百科-行政執法公務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