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申報重合同守信用企業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壹)已取得法律法規規定的各類前置審批(指各類法定前置審批手續或許可),
並依法領取相關證件和照片;
(二)有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營業場所;
(三)連續經營兩個會計年度,無經營虧損,經濟效益良好;
(四)具有符合企業特點的信貸管理機構、人員和信貸管理制度。
二、申報重合同守信用企業,應向企業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壹)申請書;
(二)企業有效營業執照復印件及各類行政許可復印件;
(三)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署的對申請人的授權委托書;
(四)重合同守信用企業登記表;
(五)企業信貸(合同)管理制度、機構和專(兼)職信貸(合同)管理人員的相關證明文件。
副本;
(六)企業信用信息評價表;
(七)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企業最近兩年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和現金流量表。
尺度”;
(八)向上壹級申報重合同守信用企業,提交已獲認可的企業證書復印件;
(九)認定機關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相關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