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可以並處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罰款。
3.第六十條規定:“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4、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罰款:
5.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稅務登記、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的;
6.未按照規定設置會計賬簿或者保存會計憑證及有關資料的;
7、納稅人不辦理稅務登記的,稅務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
8.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請稅務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擴展數據:
稅務登記證的使用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向生產、經營地或者納稅義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時出具的登記證明。也叫稅務登記證。
根據2002年6月5438+00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納稅人辦理下列事項,必須持有稅務登記證件,但按照規定不需要持有稅務登記證件的除外:
(壹)開立銀行賬戶;
(二)申請減稅、免稅、退稅;
(三)申請延期申報和延期繳納稅款;
(4)領購發票;手工發票除外。
(五)申請簽發出國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件;
(六)辦理停業或者歇業;
(七)其他有關稅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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