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記賬的定義:《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五章第三十六條明確規定:“各單位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人員,指定會計主管人員;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委托經批準設立的中介機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
代理記賬是指將本企業的會計核算、記賬、報稅等工作全部委托給專業的記賬公司。這家企業只有出納人員負責日常的資金收支業務和財產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