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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註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填報口徑的政策

據悉,為落實《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關聯申報和同期資料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2號),做好《中華人民***和國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2016年版)》填報工作,並與OECD最新發布的國別報告填報口徑相銜接,現我們來解讀《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填報口徑的公告》政策。

(壹)明確國別報告中跨國企業集團“關聯方”是指其“成員實體”

OECD最新發布的填報口徑明確,國別報告中跨國企業集團“關聯方”的認定應與其“成員實體”的認定保持壹致。因此,公告明確《中華人民***和國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2016年版)》中的《國別報告-所得、稅收和業務活動國別分布表》(中英文表)第3列“收入-關聯方”,填報跨國企業集團在第1列填報的國家(地區)每個成員實體與該跨國企業集團在《國別報告-跨國企業集團成員實體名單》(中英文表)中填報的其他成員實體發生交易取得的收入,並按第1列填報的國家(地區)匯總之和。

(二)明確填報國別報告的居民企業可以在規定時間內補充修改關聯申報表

公告明確需填報國別報告的居民企業可以在2017年12月31日之前對已經填報的2016年度《中華人民***和國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2016年版)》通過申報更正流程進行補充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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