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從事勞務取得的所得,包括從事設計、裝潢、安裝、制圖、化驗、測試、醫療、法律、會計、咨詢、講學、翻譯、審稿、書畫、雕刻、影視、錄音、錄像、演出、表演、廣告、展覽、技術服務、介紹服務、經紀服務、代辦服務以及其他勞務取得的所得,為勞務報酬所得。
那工資、薪金所得與勞務報酬所得如何界定呢?
國稅發(1994)89號文件第十九條明確:工資、薪金所得是屬於非獨立個人勞務活動,即在機關、團體、學校、部隊、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中任職、受雇而得到的報酬。勞務報酬所得則是個人獨立從事各種技藝、提供各項勞務取得的報酬。兩者的區別在於,前者存在雇傭與被雇傭關系,後者則不存在這種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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